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沈珮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金額「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元」(亦即:14,990元),惟查起訴狀附表三「損害」欄位記載「車輛修理費新臺幣14,995元」,兩者金額不同,請聲請人確認上開「訴之聲明」記載金額是否正確,如有更正,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MZE-8585」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聲請人並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請說明車輛修理費之各項目組成,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如為估價單,應蓋用店章;正本於開庭時攜帶供查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