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洪銘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參權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