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代 理 人 巫宜銓
許明亮
許榮祥
歐陽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昕辰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3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