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徐聖弦
王志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哲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江哲坤(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3年3月18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江哲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被告)。
二、聲請人應提出江哲坤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資料。
三、若有追加被告,應修正起訴狀,並按所有被告(含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