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代 理 人 盧起揚律師
黃博源
洪宇亮
蘇琮倫
洪馨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