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被 告 黃意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送達問題,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