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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彭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債務人:林興旺」、「設定義務人:林興旺」之記載,均依序應更正為「債務人:林旺興」、「設定義務人:林旺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