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應楷勳
被 告 黃柏霖
訴訟代理人 周雅修
被 告 郭泳霈
黃錞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