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盛昶即被繼承人邱華構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送達,因未遇該上訴人,而由其母親黃秀珍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繳費期限至10月18日截止)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