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日福即沈志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26元(本金68,259元以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共計167,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