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被 告 林峰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7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