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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蔡定均  
            蔡侑宸  

兼上二人法  鐘于雯  
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王相為律師
被      告  楊詠信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被      告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  

被      告  葉振忠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張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渉訟者之簡易程序事件,惟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10,782,778元,已逾簡易程序標的金額50萬元之21倍,且本件係多階段車禍事故,案情複雜,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尚非無理由,是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