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