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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
原      告  何豊勝  
            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原      告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原      告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忠權  
被      告  廖玲梅  
            廖昱禛  

            劉清潭  
            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應合併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合併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