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
原 告 何豊勝
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原 告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原 告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忠權
被 告 廖玲梅
廖昱禛
劉清潭
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應合併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合併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