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逸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胤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