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 告 林庭宇
代 理 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歆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棠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面說明本件因無法轉售洗面乳予訴外人李名勝等人,所節省之成本(並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