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淑君
顏金鑾
顏麗卿
顏富濂
顏郁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後核辦,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