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憲棠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薛憲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以被繼承人薛憲棠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且應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