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蔡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相對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應補正相對人蔡政翔、賴秉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00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