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蒼岳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3年11月27日函文,以被繼承人張西川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