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9萬2,420元,此與起訴狀事實理由欄記所載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訴外人共51萬5,060元等語並不符,請查明請求金額是否誤繕,如有誤亦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二、聲請人應以上開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