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依庭、蔡○○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及雲林縣林內鄉頂庄段1069、1076、1080、1082、1083、1094、1095、1097、1098、1099、1101、111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二、請依上開土地登記資料,提供相對人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其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