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張蘊涵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張錫陣發支付命令,惟相對張錫陣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409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