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劉宏(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劉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被告)。
二、若有追加被告,應修正起訴狀,並按所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