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真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欲保全之債權額(利息、違約金之數額須計算至聲請前1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計算本件聲請費,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後,另行補繳剩餘之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古坑鄉永昌段715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統一編號之異動索引。
三、請依上開土地登記資料,提供相對人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其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