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芳源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楊芳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楊芳源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