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雅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林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森林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森林寓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