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愛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81元(本金加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