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20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77元(本金32,791元,以及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14,6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