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被      告  楊景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畢庭後被告到場,要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本院指定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