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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2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曾源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59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