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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被      告  陳雅琴即嘟嘟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