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6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沈玥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8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8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