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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倩宜  
被      告  朱信宇即信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4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0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