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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38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被      告  伍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送達之問題,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