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38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被 告 伍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送達之問題,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