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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林懿薰  
被      告  林溢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7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9,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4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被告侵權行為認定、修復費用折舊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雲林縣斗六市雲科路3段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行經雲科路3段與西平路交岔路口前時,適同向前方訴外人許愛蓮駕駛其所有,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前方車輛煞停而煞停,被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距離,其見狀雖煞車且將被告車輛往左前方偏行,然仍煞停不及,被告車輛因而撞擊系爭車輛左後車身(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有原告提供之斗六分局長平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統一發票及車損照片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行車錄影檔案相符,且有系爭事故之警局處理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61至85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被告所為,核屬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2,987元,又,固據其提出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惟查,系爭車輛係104年3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此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參以原告所提估價單,可見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包括零件費用14,908元、工資及烤漆費用28,079元,衡以系爭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至於計算折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4年3月15日,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2年4月16日,實際使用年數為8年2月,故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1,492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28,079元,則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29,571元(計算式:1,492+28,079=29,571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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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908×0.369=5,5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908-5,501=9,407
第2年折舊值    9,407×0.369=3,4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407-3,471=5,936
第3年折舊值    5,936×0.369=2,19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936-2,190=3,746
第4年折舊值    3,746×0.369=1,38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746-1,382=2,364
第5年折舊值    2,364×0.369=87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364-872=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