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豐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代 理 人 簡又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坤賜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另聲請人之起訴狀雖列簡又新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徐志誠,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