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張勝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庚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山櫻花庭園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敏超,聲請人應補正對相對人賴庚川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