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代 理 人 王志堯
鄭卉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奕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9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