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永章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5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之被繼承人簡永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被繼承人簡永章非設籍於雲林縣,應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