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代 理 人 丁鈺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春秀間給付停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望月弘秀,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佐田雅史,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佐田雅史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