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永鴻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沈丁貴
沈金成
潘沈美華
郭沈滿足
受 告知人 黃金鐘(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
黃振燈(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
黃思詠(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4年7月10日宣判,惟因未通知受告知人黃金鐘、黃振燈、黃思詠(即被代位人沈虹花之繼承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