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被      告  陳潓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於庭期請假,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