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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秦銘譽  
            陳建志  
被      告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11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11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