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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李世騫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