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76號
原 告 莊瑞蓮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鑫開發有限公司、沈銘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