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原 告 王泳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沛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履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等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等規定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