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胡勝傑
孫聖淇
被 告 廖桂莉
黃素禎
廖銘綜
廖旭生
廖伯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被繼承人莊來旺之遺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廖合凱之遺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