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933元(本金142,485元以及算至聲請支付命命前1日之利息248,4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