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劉淑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M5-8700」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原告並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請確認本件被告係「邱鵬諭」或「艾瑞克科技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